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的文件精神,紧密围绕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兰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发展、国际合作和人才引育等方面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高新区内注册和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数字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兰州自创区确定的主导产业。
第二条 本政策申报适用于上一自然年度取得的成果、荣誉或本年度直接减免的政策支持。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三条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且排名前三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达50万元。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实用新型专利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专利奖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PCT国际授权(欧、美、日、韩国家)的,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软件企业通过CMMI3、CMMI4、CMMI5评估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等级提升的企业,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八条 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获国家表彰或认可的团队,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和科技创新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按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机构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与兰州自创区签订协议的共享实验室,根据为区内企业开展研发产生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10%给予实验室团队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年促成科技成果交易50件以上、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并在高新区内落地转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建的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成运行后,经评审认定,按照购置设备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区内企业采购首台(套)设备,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由自创区组织,参加全国性、国际性科技成果展览会的企业,按照参展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可达3万元。
第五章 科技孵化
第十八条 孵化器建设补贴。对于利用银行贷款在区内新建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银行同期贷款LPR利率(以申请当年1月1日利率为准)50%的贴息,补贴总额最高可达300万元。
第十九条 孵化器发展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服务补贴。对组织开展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创新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客分享会等活动,并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超过3万元,每家孵化器年度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入孵企业培育。
对于入驻区属国有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优惠或补贴:
(一)对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最高200平方米(生物医药类和智能制造类在孵企业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按基准房租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房租补贴。
(二)对年销售收入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加速器的,给予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享受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对携带科技成果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及留学归国人才在区内创办科技企业的,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实行3年零租金的政策支持。
(四)对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中,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房租补贴,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瞪羚企业发展。
(一)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并在项目申报、科技费用、人才计划等方面优先推荐。
(二)兰州自创区的重点工程、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瞪羚企业采购;同时推荐瞪羚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政府采购。
(三)对瞪羚企业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突破。对新培育的独角兽企业或新迁入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上规入库。对当年新增的上规入库企业,按照工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建筑业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政府质量奖”和“省长金融奖”、“甘肃名牌产品”、“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设立高新区“十佳企业奖”。对区内上一年度纳税前十强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投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上工业类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符合高新区新上工业类项目土地出让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建成投产并上规入库后,以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按下表给予奖励。(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对租赁或购置厂房进行生产性经营的新上工业类项目,以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经审计确认后参照本章第二十八条中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且<400万元/亩”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及对兰州高新区主导产业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区内设立区域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销售(结算)中心的,采取先交后奖方式给予自场地交付使用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大于自场地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税收的高新区留成金额总和(本条与第二十九条不同时享受)。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在海外设立离岸创新中心、研发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建立联合实验室、海创中心等创新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贸易,按企业出口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额可达100万元。
第九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信贷支持。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进行的融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额度,给予同期贷款LPR利率50%(以申请当年1月1日利率为准)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瞪羚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经认定,按其实际缴纳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方式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发生损失的,或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经认定,兰州高新区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单笔贷款损失额或担保额的3%进行补贴,单家银行或担保机构年度补贴总额累计可达2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上市融资支持。
(一)鼓励企业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国外主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区内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全部转入高新区的,或者区内企业“借壳”上市后公司主体在高新区内的,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进入辅导期的区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再给予50万奖励。
(三)对区内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方式再融资的,其融资主要用于高新区内募集项目的,按照再融资规模的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支持。
(一)支持天使投资基金发展。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孵化器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补贴最高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年度补贴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企业的,按照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补贴最高50万,单家投资机构年度补贴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三)投资机构年度投资区内项目超过3个(含)且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每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机构年度最高奖励可达50万元。
第十章 人才引育
第三十七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人才在区内创(领)办企业或与区内企业协同创新进行成果转化,对高新区有突出贡献且在兰州市内落户并购房的,给予安家补贴。
(一)“两院”院士给予200万元补贴;
(二)“重点联系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给予100万元补贴;
(三)“领军人才”“优秀专家”等省级高层次人才给予60万元补贴;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40万元补贴。
以上四类人才,未享受安家补贴且在兰州市没有住房的,经评审可优先推荐入住兰州市人才公寓;既未享受安家补贴又未入住人才公寓期间,可分别享受每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一年内在区内工作累计1个月以上的,根据人才所承担项目实施情况,经评审每年分别给予A、B、C类人才10万元、5万元、3万元工作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九条 各类人才在区内科技型企业工作,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年纳税额超过7万元的,经认定,前3年按照年纳税总额的20%予以奖励,后2年按照年纳税总额的10%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 在区内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首席专家工作室、青年专家工作室等创新平台,依据工作开展情况或研究成果,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十一条 区内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数字信息等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新引进的毕业两年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双一流”大学本科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十二条 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对当年通过考试取得中级、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奖励。
第四十三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可享受兰州市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政策,也可由用人单位或高新区优先推荐就业;子女需要在兰州市就学的,由高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入学政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于重大项目和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
第四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必须为诚实守信经营、近两年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且无拖欠各项税费等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须承诺三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全额退还上述扶持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本文转载自兰州高新区